好膽你就來淡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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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品說明
祕境淡蘭古道-淡淡腳酸
這次的淡蘭,由草山戰備道帶你進入,挑戰燦光寮古道、楊廷理古道。不僅古道起伏富有變化,沿途的樹梅礦塲遺址、柑仔店遺址等,燦光寮12號古厝,都讓你遙思當年的景色。一路走到貢寮「遇見雞母嶺」,一處位在淡蘭古道北路上的聚點, 來聽聽蕭大哥故事,享受在地梯田美景。
這次的淡蘭,由草山戰備道帶你進入,挑戰燦光寮古道、楊廷理古道。不僅古道起伏富有變化,沿途的樹梅礦塲遺址、柑仔店遺址等,燦光寮12號古厝,都讓你遙思當年的景色。一路走到貢寮「遇見雞母嶺」,一處位在淡蘭古道北路上的聚點, 來聽聽蕭大哥故事,享受在地梯田美景。
- 山徑距離:11KM
- 健走時間:6.5小時(不含午餐時間)
- 難易程度:高 ★★★★☆
- 主要路線:草山戰備道、燦光寮古道、楊廷理古道
- 聚落分享:遇見雞母嶺(可加購晚餐,每份500元)
行程說明
楊廷理古道:遙想在山林裡傳遞郵件
清代台灣知府楊廷理開闢的道路,是當時淡水廳與噶瑪蘭廳公文往來的官方要道,途中經過的「燦光寮舖跡」,是歷史上少數結合軍用與郵遞功能的塘舖大站,那時傳送公文的郵差叫做「麻達」,跑起來健步如飛,宛如飛毛腿快遞,實在是古早台灣最富生命力的動人畫面。
草山戰備道為早期重要的礦區,連接九份與百二坎古道的重要路徑,當年採礦盛行,因此在礦區旁成立樹梅辦公室,做為採礦業務使用,由於長期採礦,礦源逐漸枯竭,傳統挖礦坑,用人力開採的方式漸不敷成本,因此礦業漸漸沒落,如今辦公室僅留下牆面遺址,訴說當年風華故事。
燦光寮古道:到充滿燦爛之光的地方健走
每到秋天,滿山的芒花在陽光照射下銀光燦爛,因而取名「燦光寮」。緊鄰著金瓜石風景區,為過去重要的礦場與舖遞 (郵局)、汛塘 (駐兵據點)路徑,途中可見當時休憩站「柑仔店」遺址,柑仔店在當時除了是休憩空間外,也扮演著各方物資買賣的重要角色。
福山宮:與山之守護神祈願
位於九份的福山宮,當時採礦時代因工作環境風險很高,挖到金礦的礦工因感念土地公的保佑,紛紛捐款協助擴建,但擲筊的結果土地公表示不願搬家,不過向外擴建獲得同意,因此才有如今「廟中廟」的特殊景象。
聚落體驗:遇見雞母嶺-(可選擇加價購晚餐)
昔日擁有200多甲水梯田的雞母嶺,為淡蘭古道重要聚落之一。不捨家鄉產業沒落的蕭家兄弟,決定復育水梯田,並整理修復附近的古道及埤塘,近年來更是融入里山環境教育,期望到淡蘭古道的旅人能從山裡體驗雞母嶺山村文化,感受這山林田野的古樸美麗。(加價購500元/人:人數需15人以上)
時間表
時間 | 內容 |
8:30 | 台北火車站到福山宮 |
9:30 | 福山宮廟中廟導讀 |
10:00 | 福山宮到草山戰備道 |
10:15 | 草山戰備道、燦光寮古道健走 |
12:30 | 燦光寮舖跡午餐 |
13:00 | 楊廷裡古道健走 |
17:00 | 【遇見雞母嶺】在地農家晚餐 |
18:00- | 賦歸>> 19:00台北火車站 |
費用內容:
注意事項:
旅客自行取消退費辦法:
報名繳費後取消之規定(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十二條規定辦理):
1.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。
2.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3.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4.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5.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6.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7. 其他事項按照「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」規範執行。
- 交通車資
- 導遊、導覽費用
- 雙溪在地小吃
- 旅責險、雜支
注意事項:
1. 最低出團人數為10人,。若無法出團,將全額退費。
2. 山區氣候多變,會依天氣狀況決定是否出發。依安全考量,若因天候狀況不佳無法成行,會扣除5%費用後,其餘全數退回。二日前通知。
3. 淡蘭古道多為原始山徑,步道濕滑,請一定要穿著防滑的登山鞋/雨鞋,以及攜帶登山杖。
4. 建議個人裝備如:登山鞋/雨鞋、遮陽帽/保暖毛帽、登山杖、20-30公升背包、雨衣/防水外套、水壺/水袋(至少1公升)。
5. 建議攜帶若干方便食用之食物,作為行動糧,隨時補充體力。
6. 全程為團隊進行,山中不可脫隊及偏離路徑。
旅客自行取消退費辦法:
報名繳費後取消之規定(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十二條規定辦理):
1.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。
2.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3.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4.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5.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6.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7. 其他事項按照「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」規範執行。